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 費新臺幣20,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