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原 告 楊婉菁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銳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收 被 告 沈淑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9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07年12月10日以補充理由狀主張:依買賣契約約定,編號01停車位面積應約為189,014.173平方公分,但現場量測編號01停車 位尺寸為128,736平方公分,明顯短少60,278.173平方公分 ,故具有物之瑕疵等語。被告應就原告上開主張,以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