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建設有限公司、沈淑明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