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峰儀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