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4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昌榮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即華盛頓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瀚強 人 被 告 鐘晨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6日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737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現欠 金額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陳述:被告華盛頓鉬 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陳瀚強及 鐘晨僑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及350萬元,合計500萬元,約定自103年10月27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7%加碼年息2.08%即3.45%計算,約定到期日均為108年10月27日,另約定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則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12月27日起,即未再依約給付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有如 附表所示現欠金額、利息暨違約金未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1,928,737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現欠金額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借款金額 │現 欠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1,500,000元 │ 578,532元 │自民國106年12月27 │自民國10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之 │ │ │ │ │週年利率3.17%計算│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 │ │ │ │ │。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2 │3,500,000元 │1,350,205元 │同上 │同上 │ ├──┼──────┼──────┼─────────┼────────────────┤ │合計│5,000,000元 │1,928,73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