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原 告 蔡宜靜 蔡雨澄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熊霈淳律師 複代理 人 翁小茵 被 告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聯鑫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敬如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