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靜、蔡雨澄、王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