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林立杰 被 告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瀚強 被 告 鐘晨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