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 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孟海 被 上訴人 阮堡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萬0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