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許瓊云 訴訟代理人 蔡文進 被 告 楊進盛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程克強 被 告 程克達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