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9號聲 請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 │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4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蔡鴻易 │106年6月30日│ 未 載 │3,000,000元 │WG500592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