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仲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代 理 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黃榆驊、謝函蓉、黃渝涵即黃若淳、徐凡凱、徐亦增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5 000 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