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何桂萍 相 對 人 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凱珞化妝品商行即李曉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係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及民國108年8月8日中市勞資字第1080045738號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記載,將相對人名稱記載為「凱珞化妝品商行即李曉慧」,然依聲請人於108年1月7日提 出之109年1月2日中市勞資字第1090000079號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相對人名稱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有相對人名稱誤寫之顯然錯誤,應將相對人名稱更正為「凱珞化粧品商行即李曉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