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洪世霖 原 告 蔡葦彤 原 告 霍德明 原 告 林家佑 原 告 高靖淳 原 告 張盈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5日下午2時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 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而為辯論終結,自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