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2號原 告 翁榮呈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海森 被 告 楊安得 被 告 楊永昌即利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詩容 被 告 張宗照 被 告 吉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關於原告實際雇主為何人,尚有調閱其他 卷證並命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