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薩肯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銘得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