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薩肯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綾 被 上訴人 洪銘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 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