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品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民國105年8 月19日股東名簿,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5年8月間有相對人 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1%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