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 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