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品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