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公司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暨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