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琦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 108年度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