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債 權 人 林芳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重嘉、嘉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嘉三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台幣2,65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本金2,400萬元不相符)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提出按月支付違約金50萬元之契約(非原先提出之本票背 面影本,因該記載未有兩造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