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債 權 人 長億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黃文毅」或「黄文毅」,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