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債 權 人 林佳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傳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陳 傳志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