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債 權 人 丁添福 債 務 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陳景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