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田托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國良即川田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