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2號債 權 人 莊明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遊即信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謝遊即信輝企業社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謝遊住所位於臺南市,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為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