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8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對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