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4號債 權 人 賴榮俊 債 權 人 吳宗橙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邱麟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各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附表所載總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