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春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敏祥、王梅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