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債 權 人 粘松仁 債 務 人 鼎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睿煜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年7月10日 │120,372元 │108年7月10日 │KB0977338 │ ├──┼────────────┼───────────┼───────────┼───────────┤ │002 │108年7月12日 │180,057元 │108年7月12日 │KB0977341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