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6號債 權 人 李易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彥的鍋物餐廳、林彥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彥的鍋物餐廳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林彥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