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債 權 人 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之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確認盧春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盧春宏之請求權存在) ㈣請確認張鳴元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好倍市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