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6號債 權 人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紹綸、陳卿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租賃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㈡提出陳紹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