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28號債 權 人 林景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張琪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以釋明對張琪菱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645,456元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三本圖錄新臺幣645,456元,債務人已支付新臺幣50,000元,應尚欠新臺幣595,456元) ㈢景玄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如:商品攝影服務契約書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