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熊好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所依據之保全契約書編號為何?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另說明對於債務人熊好國際有限公司,依據一份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因何提出兩件相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