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債 權 人 林恆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專案設計服務)不符。 ㈡確認債權人為林恆葦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專案設計合約書立約人:源生設計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代墊付費用新臺幣3,25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