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債 權 人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楷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水電費10,042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家具損壞維修費58,543元之發票或收據或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