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5號債 權 人 謝昔治 債 務 人 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陳君豪 為債務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將支票交債權人收執,且支票上蓋有債務人陳君豪印鑑,為此聲請對債務人陳君豪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一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均為債務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堪認係爭支票係債務人陳君豪以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意思加蓋其私章於支票上,債務人陳君豪自非共同發票人而須負票據上責任,從而,債權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陳君豪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