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債 權 人 張麗芬 債 權 人 王允呈 債 權 人 張燕芬 債 權 人 沈睿禎 債 權 人 黃秀鳳 債 權 人 湯士萱 債 權 人 王堂鶯 債 權 人 高月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八人之僱傭契約書影本。(因台端所附薪資表 無債務人公司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