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1號債 權 人 張麗芬 債 權 人 王允呈 債 權 人 張燕芬 債 權 人 沈睿禎 債 權 人 黃秀鳳 債 權 人 湯士萱 債 權 人 王堂鶯 債 權 人 高月屏 債 務 人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彩鸞,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8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朝林,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