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68號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見聲證一(出貨單、貨運 簽收聯)、見聲證二(統一發票影本),惟臺端漏未提出該 證據,請具狀提出。 ㈢提出債務人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洪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