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債 權 人 秦茂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區分對債務人3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算日及利 率各為何?。 ㈡補正附件二債務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8至10之支票影 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補正附件一債務人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9、10、11支 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補正附件三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6至9、11、18至 20支票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附件三債務人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編號3、4之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