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債 權 人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