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6號債 權 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國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確認債權人究為「張晋杰」或「上大輪車業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上大輪車業行負責人為「林玟妤」。 ㈡提出上大輪車業行商號登記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