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93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楊順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顯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狀尾未蓋代理人之印文,應具狀補呈。 ㈡提出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顯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