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09號債 權 人 顏光彥即參利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達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債務人購貨之相關資料影本(有買受人為債務人之發 票影本)。 ㈡確認原因事實支票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與附件支票影本之記載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