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債 權 人 莊明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德輝即信輝企業社、黃懷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黃懷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㈣陳報債務人黃懷賜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