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債 權 人 汪蕙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傳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確認陳傳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賴亮蓉